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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11

     为规范河北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慈善工作透明度,保证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总会的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河北省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完整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总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公开的信息要完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及时准确原则。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三)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四)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意愿的原则。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隐私。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条 各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总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总会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有关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章程,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自媒体平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自形成之日起或发生变更后,及时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需要进行更正的,应当在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总会需在每年规定时限内,根据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及时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总会官网上向社会公开。总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三)公开募捐情况
1.总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总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总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2.总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3.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及时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慈善项目情况
1.总会在官网上公布设立救助项目的原则与流程。
2.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3.慈善项目终止后,及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4.所有开展公开募捐的项目,均须依法在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备案,并按照要求更新项目进展。
(五)其他信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渠道
(一)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
(二)总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
(三)其他可行的方式。
第五条 信息公开实行分工协作机制
(一)各部门设信息员负责部门服务和相关信息采编工作,汇总、增减、核对信息与本部门职能相关信息及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在总会官网和统一信息平台发布和完善相关信息。部门要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是否存在依法或依照捐赠人、受助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是否完整和准确。
(二)信息公开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对于经常性一般业务活动信息公开的发布,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提交秘书长审批发布。涉及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须经秘书长、主管副会长、会长审批后发布。
第六条 信息公开监督
(一)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主动接受总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三)主动接受媒体的采访、监督。
(四)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25年2月10日会长办公会通过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