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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1-05-20

  

第一条为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加强和规范慈善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照《河北省慈善总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设立财务部,负责本会资金的财务收支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三条 本会资金分为社会善款和工作经费。
第四条 社会善款的来源和使用
(一)社会善款的来源:
1、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
2、本会组织义演、义卖等活动的社会募集收入;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二)社会善款的使用范围:
1、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2、扶贫济困,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济困、抚恤工作。开展扶贫、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3、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4、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慈善公益项目。
5、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
6、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捐赠意向的,按捐赠协议提取工作经费;列入网络捐赠的项目,按照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复的标准提取工作经费;没有捐赠约定的按10%提取工作经费。
(三)社会善款的使用原则:
1、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有定向捐赠意向的,按捐赠人意愿实施。捐赠人可在总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资金,由总会以企业的名义设立专项慈善资金,单独进行核算;设立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3、社会善款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使用。设立专项资金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本会工作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一)本会工作经费的来源:
1、按章程规定从社会善款收入中提取部分;
2、会费;
3、工作经费专项捐赠;
4、政府资助;
5、利息;
6、兴办实体及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本会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研讨交流、表扬奖励、宣传活动等开支;
3、会员活动开支;
4、慈善项目考察,与其它慈善活动组织往来等开支;
5、捐赠物品的包装、运输、保管等开支;
6、总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项经费开支;
7、与本会开展活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会费的来源和使用
会费来源于本会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单位、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1、特大型企事业单位、公司 2万元/年
2、大型企事业单位、公司 1万元/年
3、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公司 5000元/年
4、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20元/年
会员会费原则上用于会员活动开支,如有盈亏,可和本会工作经费一并使用。
第七条 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严格履行接收捐赠手续,及时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重大捐赠活动、捐赠款项及善行,要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为表扬和肯定捐赠组织和人士的善行,直接向本会捐款,或与本会共同开展慈善项目的企业、个人,本会根据所捐款物的数量,分别予以荣誉奖励,以寓后人。
(一)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00元(含)—1万元(不含)的,发放荣誉证书;
(二)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发放荣誉标志;
(三)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发放“乐善好施”铜匾;
(四)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发放“慈善家”铜匾;
(五)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发放“慈善企业”铜匾;
(六)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个人,还可根据本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七)捐赠实物价值符合上述各项的,参照相应各项奖励;
(八)企业、个人可与本会开展存款捐息、投资捐利活动,并与本会签订慈善捐赠协议。
第九条 财务管理
(一)财务部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本会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使用资金和管理资金。
(二)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三)财务部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须在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章程,提出处置本会财产的方案,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写出清算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会长签批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是本会章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