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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慈善总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0-06-19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一条 捐款人可在总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由捐款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凡国内外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总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五条 专项资金注入河北省慈善总会账户,由总会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使用,并负责保值、增值。
       第六条 总会与专项资金捐款人应就资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备忘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总会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总会项目部、财务部按照专项资金设立人的意愿和使用方向安排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只能专项用于捐款人指定的使用方向、用途及项目。该资金增值部分,可以用作本会工作经费。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需向总会提出资金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资金使用的预算报告等文件;在申请获准后,受益方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提交资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以接受监督。
       第十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总会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总会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公布,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如该资金使命已经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资金终止后,由总会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剩余钱物经捐赠人同意,经理事会批准后,转做其它社会慈善项目使用,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