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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0

河北省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北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河北省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部职责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河北省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对社会善款和工作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按照会计电算化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善款收入支出、会费收取和经费报销结算业务。
(三)严格执行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管好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四)管理总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资金有关的捐赠意向书、捐赠款项使用协议等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损坏。
(五)负责总会固定资产价值记账。
(六)审核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办理采购货款结算。
(七)负责业务主管单位、财政和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财务相关工作的协调联络。
第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不得违规开设银行账户。
(二)禁止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转经费和提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三)加强与银行对账工作,确保月末结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
(四)财务部负责总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现金管理
(一)坚持“钱账分管、互相制约”的原则,实行会计、出纳分管。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1000元(含)以上支出,使用转账或转账支票进行结算;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履行支票领用登记和审批手续,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三)加强现金收支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确保到银行存取现金时的安全,存取现金超过5000元的应有车辆保障。存取现金超过10万元,应增派1名工作人员同行办理。
第四条 善款和工作经费开支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社会善款的使用
定向善款拨付,以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或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按支出审批权限报分管工作副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会长批准后支出。
非定向善款拨付,以捐赠协议、项目实施方案或救助审批表等相关资料为依据,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按支出审批权限报分管工作副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会长批准后支出。
善款支出审批权限:定向善款5万元(不含)以下,经分管工作副会长审核,由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后支出;定向善款5万元(含)以上,经分管工作副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后支出。非定向善款1万元(不含)以下,经分管工作副会长审核,由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后支出;非定向善款1万元(含)以上,经分管工作副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后支出。
(二)工作经费(含会费)的使用
工作经费报销,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部门主任审查无误后签字,提交财务部审核后,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报分管工作副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会长批准后支出(特殊情况须附请示或会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工作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工作经费5000元(不含)以下,经分管工作副会长审核,由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后支出;工作经费5000元(含)—5万元(不含),经分管工作副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后支出;工作经费5万元(含)以上,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并审批后支出。
第五条 公务活动借款
(一)日常费用小额开支原则上不允许预借款,应由个人先行垫支,事后报销;大额开支确需预借备用金的,应填报《借款单》报批后,到财务部门申领借款。事项完毕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当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尚未核销的,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从借款人工资先行扣回,直至扣完为止。
(二)借款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借款人在财务部门有借款余额或上次借款尚未归还或核销的,除非有特殊情
况,否则不允许再次借款;费用报销时,如无特殊理由,应先归还借款,扣除借款后有余额的,按余额付款。
(三)借款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财务工作副会长审批。
(四)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活动借款的管理,定期催收。
第六条 财务印章管理
(一)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负责保管和使用。
(二)财务部日常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批准使用;其他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分管财务副会长批准使用。专用章使用情况,要及时进行登记。
(三)银行备案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专用章)和“网上银行”的U盾(企业电子银行证书)不得全部由一人保管。
第七条 票据管理
(一)总会所使用的票据(包括公益性捐赠票据、会费专用收据)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所开具票据的收入要及时入账。
(二)按照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的要求,票据由专人保管,如实做好购入、使用、结存、核销等情况的登记。
(三)杜绝伪造、转借、代开、销毁、涂改、挖补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和其它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方法按《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定》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三)总会购置固定资产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勤俭办事的原则,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本单位财力状况,防止无计划购置。严格按照申请购置批示在先、购置在后的程序。
(四)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等工作。
总会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登记、保管,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各部门内共用或专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检查、监督。如发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及时向分管工作副会长和分管财务副会长报告,并提交解决问题的措施。
(五)办公室定期组织各部门(每年度不少于1次)按财务部“固定资产明细账”登录的信息,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核实。
(六)固定资产盘点或清查后,由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告》。并在《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告》中说明其出现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以及产生的原因和处理的意见和措施。经分管工作副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存档。
(七)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时,由办公室提交《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告》或《处置固定资产请示报告》,经分管工作副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财务部根据批示进行账务处理,将达到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报废残值交由财务部入账并注销固定资产。
第九条 财务监督
(一)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会计、出纳岗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二)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会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三)每月及时向会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年终提交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四)按规定接受监事会、审计及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五)财务人员调动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经 2024年9月2日会长办公会通过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