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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河北省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 总会项目管理工作,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项目的类别分为总会自筹项目和合作项目,其中合作项目包括定向项目和非定向项目。
        总会自筹项目是指总会根据地方需求以及当前的慈善热点,通过调研立项,向社会各界募捐,自筹资金开展实施的项目。
        定向捐赠类项目是指根据捐赠方与总会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或《捐赠意向书》的要求,确定所捐资金、物资使用具体用途或受赠对象的项目。
        非定向捐赠类项目是指捐赠人未明确指定所捐资金、物资使用具体用途或受赠对象的,由总会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条件及确立程序
        第五条 立项原则。总会所立项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河北省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
        第六条 立项范围。根据总会宗旨,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和救灾等救助社会困难群体为主,兼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乡村振兴以及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七条 立项条件。慈善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
        (一)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目标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动。如因外部或内部因素发生变化造成项目目标发生实质性变动时,应确立为新的项目。
        (二)有可约束的资源成本。即项目运作所需的各种资源是有限的、可列举的。如存在未到位且无来源保障措施的资源时,该项目不予立项。
        (三)有可控的实施时间。项目实施过程是相对短期的,在项目执行计划中应有明确的项目起止时间,并具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定向捐赠类项目的立项。由项目执行部门根据捐赠人意愿,结合项目立项条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秘书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总会领导批准同意,项目执行部门按程序拟制捐赠合作协议或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秘书长审查后呈报总会领导确定。
        (二)总会自筹项目和非定向捐赠类项目的立项。由项目执行部门根据掌握、收集的受助群体情况、求助实际需求和项目储备库情况,提出实施项目的建议方案,经秘书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总会领导批准同意,项目执行部门按程序拟制捐赠合作协议或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秘书长审查后呈报总会领导确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严格按照项目协议或项目方案实施项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实行项目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资金必须进入总会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对拨付项目资金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由项目执行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执行工作,并配合做好项目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相关协议(项目方案)中约定的条件以及总会资金审批程序执行,任何人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项目执行人在申请资金拨付前,应对项目材料进行核查,确保无误后,按照财务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慈善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总会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公示,面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 跟踪监督。总会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检查、调研等形式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会领导报告项目进展。
        第十五条 捐赠方监督。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做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根据与捐赠方签署的协议,定期提交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总会开展的慈善项目,均通过总会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总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按项目归类建档。
        第十九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 项目资料归档的范围包括:项目方案、项目相关协议、项目协议签署审批单、项目资金请示报批单、捐赠物资交接清单(如有)、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相关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结项报告(如已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定期由项目执行部门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总会内部人员查、借阅项目档案时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借阅手续。外单位查阅总会项目档案,凭来函并经总会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档案应在总会档案室进行,特殊情况下带出档案室查阅应在当天下班前交还档案室。总会项目档案原则上一律不得借出。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后的项目相关协议书原件交由总会财务部存档,复印件由项目执行部门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2月10日会长办公会通过并施行。